主页 > imtoken官网安卓下载 > 陈某某在某虚拟股票交易平台诈骗案中的辩护

陈某某在某虚拟股票交易平台诈骗案中的辩护

imtoken官网安卓下载 2023-02-06 06:44:42

案例说明:近年来,各地对虚拟股票交易平台、期货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平台案件进行集中查处。这种行为如何定性,无论是欺诈还是非法经营,还是开设赌场甚至是无辜的,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13号第1238号案件认定,该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该案发回重审后,2019年8月30日,(2018)苏1324行初225号刑事判决书支持了提交人改变定性的抗辩点,更正了控方指控的诈骗罪,并认定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然而,作者预计此类案件的定性将继续争论不休。(江苏盛典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和人民法官:

江苏盛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经其同意,指定我(王卫东律师)为陈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经法院调查,我们认为,本案陈某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意义上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指控陈某某诈骗罪的起诉书不能成立。下面,针对不构成诈骗罪,主要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客户投资于A1##8平台的资金具有“三自一不合”的特点。简而言之,“三自”是指客户的资金自由进出,客户可以决定买涨跌,客户自负盈亏;控制仍然有权控制资金;“双合规”是指客户与平台均严格按照沪深A股股价及客户交易时机进行结算。这个结算规则是透明的、刚性的,并且这个规则已经被客户获得了。A1##8 平台也符合合规要求。

结合客户投资基金“三自一不合”的特点,可以明确以下六个问题。

1、关于陈某某公司取得客户定金后的处置。客户存入资金后,虽然这部分资金被转移和占有,但客户并没有失去对这部分资金的控制。也就是说,平台拥有资金但不控制资金,客户控制资金但不拥有资金。客户的主导行为以使用资金参与交易和取款为代表,客户对资金的控制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排他性体现在平台需要满足和实现客户的主导行为,被动地根据客户的交易指令,根据客户的“

2、关于客户自愿分配财产的最终所有权(以买涨买跌的投资行为形式)。委托人自愿分配的财产最终并非由陈某某所在公司取得。确定这部分财产属于陈某某所在公司还是委托人。最终会升值还是缩水,取决于客户的投资效果。. 在客户盈利或相等的情况下,客户没有财产损失,客户可以随时提取利润和投资本金;如果客户的判断与沪深A股市场行情相悖,客户将蒙受损失。客户' 损失最终会由陈某某公司获得,但即使在客户损失的情况下,客户投资本金减去损失金额后的剩余部分仍归客户所有,客户可以随时提取剩余金额时间。.

3、关于遵守交易规则。陈某某所在公司(交易平台)与客户之间有交易双方必须遵守的交易规则。交易规则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约束客户和平台。降额结算,客户自由出入。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受害者都同意A1##8平台客户端的股价与真实大盘股的股价波动一致。无论客户是盈利还是亏损,客户都有权随时清算账户并取回投资。我司一直努力保障客户买卖自由和存取款自由。

4、关于交易结算后的交易后态度。A1##8平台不根据沪深A股涨跌与客户结算后隐藏或更改联系方式或隐藏办公地址为客户投资,而是继续正常接待客户,而客户选择继续投资或清算资金,由客户自行决定。

5、关于决定客户投资盈亏的因素及客户的“误解”。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受害者在投资时亏损或盈利,而决定客户投资盈亏的三个因素:第一,客户选择交易的股票类型;第二虚拟投资平台诈骗,客户买卖股票时的价格;客户买入后,股票确实上涨,结果是盈利;客户买入后,股票下跌,结果是亏损。以上三个因素都不是陈某某公司(交易平台)能够控制或捏造的,影响这三个因素的变量也不依赖于A1##8平台本身,沪深A股市场及个股及客户行情。影响上述三个因素的外部和内部因素是自己的买卖意愿,以及自己的眼光和散户投资的亏损概率。也就是说,客户入金后的盈亏与A1##8平台本身没有因果关系。不用说,在这种情况下,A1##8平台可以提供1000多只股票的交易业务是虚构的,T+0交易机制,多空双向开仓,一对一-10的融资比例也是虚构的。客观地说,这个案子是虚构的。不仅有被告虚构A1##8平台可以买卖股票,还有受害人虚构 因误解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及受害人损失的结果。这些似乎满足了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目的。但受害人(客户)对A1##8平台的误解与客户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刑事因果关系。定性地说,客户基于对A1##8平台的错误理解参与交易,但错误理解并不一定会导致客户的流失。受害人(客户)的盈亏是基于受害人自己对沪深A股市场的认知。认知判断,而这种认知判断是由客户独立做出的。陈某某所在公司没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使客户陷入跌宕起伏的错误判断,进而导致亏损。因此,本案虽有虚构事实,但虚构事实与被害人损失之间不存在刑事因果关系。

此外,辩护人认为,关于此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021号案已作了明确说明,载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期。

二、关于朱某某及其团队的行为与陈某某所在公司的关系。

朱某某团队是陈某某公司的代理人,陈某某公司已与朱某某及其团队约定有相应的代理操作规程和规范。代理的代理权限和代理范围是开发客户,越多越好,代理在代理权限和范围内工作,代理的行为和后果可视为陈某所在公司的意图和责任的表达。某某工作。但代理人在代理人范围和权限之外开发客户的行为,其责任不应由陈某某所在公司承担。

“开发客户”和“故意让客户赔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个不同的工作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朱某某的团队确实“故意让客户赔钱”,那么该行为显然超出了代理权限。一是陈某某和于惠凡均未指示朱某某“故意让客户赔钱”;其次,该案也缺乏于惠凡与朱某某之间“故意造成客户赔钱”的证据。因此,即使朱某某团队在本案中“故意让客户赔钱”,其行为也与于惠凡、陈某某无关。此外,辩护人认为,朱某某显然不具备“故意让客户赔钱”的能力。对于预测个股的涨跌,别说朱某某,连专家学者都没有这个能力,就连巴菲特也没有。没有这种能力,可以说,迄今为止,地球上还没有人能够拥有这种能力。

三、对受害者的损害金额。

本案中,事发时被公安机关冻结在平台账户中的受害人资金不能计入受害人损失。客户无法提取这部分资金并非陈某某等人阻挠虚拟投资平台诈骗,客户并未丧失冻结资金的能力。控制。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解释了客户的损失金额。公诉人的观点是,诈骗罪发生时尚未退还的金额,应当计入诈骗金额。辩护人也同意公诉人关于诈骗数额的观点,但这是在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被定性为诈骗的前提下。

此外,本案中,裴某在起诉书中所称的最后一次(第55次)损失552955元与A1##8平台无关,陈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根据裴某明确表示,她开户对应这些亏损的T+0投资平台是鼎##国际新资本有限公司(即既不是香港##capital也不是新加坡嘉德期货),而代理人是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新乡##贸易有限公司,陈某某公司的代理人),裴某作为受害人,并未提及她参与的T+0平台交易和##futures,##资本无关。

四、关于本案查封陈某某的财物。

本案中,陈某某在侦查阶段扣押的财物价值已远远超过起诉书涉案金额。这些被扣押的财物大多与本案无关,甚至其中一辆奔驰车就是案外人周某。财产上,这辆车登记在周燕的名下。因此,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数十名被告人犯罪有关的财物,应归还陈某某及案外人。

综上所述,陈某某的行为具有高度投机性,基于受害人在投资后并未失去对资金的控制,而于某凡和于某凡搭建了一个“基于散户亏损股票概率的投资平台”投资者”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因此,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既然陈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赌博行为,那应该是开赌场罪。(王卫东律师江苏盛典律师事务所)

注:本文“案例语言”部分已根据2019年8月30日的审判结果作相应修改。

……